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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品尚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民辖终528号
案件名称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品尚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品尚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黄永刚,深圳市龙岗区南湾美声达电子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辖终5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赵花荣,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品尚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冯泽龙,总经理。

上述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良、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永刚,男,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浠,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美声达电子厂。

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

经营者:陈育煊。

上诉人武汉安凯欣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安凯欣公司)、武汉品尚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品尚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永刚及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南湾美声达电子厂(下称美声达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53043××××.6)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黄永刚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提起本案侵权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原审法院对本辖区内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因美声达电子厂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安凯欣公司、品尚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安凯欣公司、品尚佳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安凯欣公司、品尚佳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安凯欣公司、品尚佳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黄永刚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查,黄永刚在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审法院于2017年7月5日作出(2017)粤03民初1175号民事裁定:准许原告黄永刚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美声达电子厂作为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广东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且是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辖区内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安凯欣公司、品尚佳公司的上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黄永刚在起诉时有权选择向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的原审法院起诉。

综上所述,对于安凯欣公司、品尚佳公司主张将本案移送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裁定驳回安凯欣公司、品尚佳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詹伟雄审判员  邹 莹审判员  邵静红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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