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终2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乌托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固戍社区沙湾路井湾工业区2栋3楼、4楼。
法定代表人:卢洪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岳利,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银盏林场。
法定代表人:姚远平,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乌托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2002××××.0)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深圳市乌托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后,于2017年4月20日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称其已与清远市佳的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深圳市乌托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乌托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乌托邦创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