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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桃苟—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2民初160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与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桃苟—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刘桃苟—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民初160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市艾丁根大街23号。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常务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栗树街46号华茂商厦(-1-4层.510)。

法定代表人袁国品,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刘桃苟—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经营地址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

经营者刘桃苟男,汉族,1972年9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茶陵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东南国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刘桃苟—南大门市场一区四楼4100号、4107、4121号、4122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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