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73民初24号原告英国格林奔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南德贝郡。
法定代表人查尔斯·康罗伊,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向东,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玮,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中兴路10号A277。
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逯菲,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英国格林奔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天仁电力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英国格林奔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英国格林奔科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英国格林奔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三百七十元,减半收取六千六百八十五元,由原告英国格林奔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