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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朕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吉0192刑初171号
案件名称王朕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朕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朕,男,1980年1月22日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文化,长春洁德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住长春市绿园区。

现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汽检刑检刑诉[2017]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庄博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王文艳担任记录,被告人王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王朕未经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授权或许可,购进一汽大众公司多款轿车车型的发��机,附假冒“一汽大众”注册商标标识的发动机合格证,冒充原厂正品发动机向广东、湖北等地客户销售,销售金额累计67216元,王朕非法获利2000元。

案件审判期间,王朕将其所得赃款全部上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证明材料、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物流单、合格证、货品销售明细、广告照片、公民户籍信息证明;

证人毕某某、苏某某、高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贾某某、张某某、曹某某、房某某、林某某、吴某某证言;

被告人王朕供述;

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朕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购进汽车发动机,附假冒“一汽大众”注册商标标识的���品合格证,冒充原厂正品出售,销售额67216元,获利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王朕系初犯,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王朕犯罪所得赃款,应予没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缓刑的适用】、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缓刑考验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王朕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二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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