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民初79号原告:淮安市丫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军,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齐大伟。
原告淮安市丫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齐大伟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7日立案。
原告淮安市丫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丫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丫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淮安市丫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