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91民初2164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光复西路2899弄9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芸,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镇江大港分公司,地址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区区大港街道赵声路51号。
负责人:陈玉龙。
被告: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建筑路6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镇江大港分公司、无锡大统华购物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