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初78号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
法定代表人袁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方园,该公司员工。
被告光山县大兴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光山县城关光明大街东城花园*号。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向阳。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光山县大兴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方园,被告光山县大兴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向阳到庭参加诉讼。
庭后,双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
原告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