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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06民初551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5515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东,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慧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军,浙XX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与被告浙江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取1550元,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GRANDUNIONINTERNATIONALTRADINGLIMITE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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