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181号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498号14幢22301-768座。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17号楼二层A2。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已与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鼎鹿中原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软星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