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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荣之辉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110民初10091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荣之辉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荣之辉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091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荣之辉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云会里金雅园过街楼六层6466。

法定代表人:郑辉。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荣之辉腾商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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