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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顺与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冀01民初636号
案件名称陈志顺与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志顺,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初636号原告陈志顺,男,1964年11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裕翔街5号海德园商业B区012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解文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郭景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顺与被告河北宏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志顺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志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志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志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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