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846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振贤,该公司员工。
被告:胡必昌,男,199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必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