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9317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洪斌,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圣全,男,199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在,住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圣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