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12728号 申请人: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西乐嘉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3。
法定代表人:朱少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涛,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玲,广东集之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宝安路与解放路交汇处振业大厦A座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9。
法定代表人:张兰芳。
原告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深圳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广之旅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同时为防止原告的申请错误给被告造成损失,应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圳深之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上述财产保全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保全金额内承担担保责任。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