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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5民初117号
案件名称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民初117号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工业园(高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F。

法定代表人:包庆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天虹,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经营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镇湖盐中路***号。

负责人:郑建月。

委托代理人:郑胜行,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练市好又多��市湖盐中路加盟店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湖州练市好又多超市湖盐中路加盟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安庆市高平老奶奶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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