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0083号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瘦狗岭路379号801房。
法定代表人:杨紫明,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振贤,系公司职员。
被告:袁磊,女,1989年2月17日出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柏婷婷,北京天达共和(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袁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