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1575号原告:上海步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虹梅南路1755号一幢一层EE1084室。
法定代表人:高枫,总经理。
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23号楼(南办公室)20层2307。
法定代表人:成湘均。
被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海宁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蒋勇。
原告上海步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岛公司)与被告掌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苏宁云商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7日立案。
原告步岛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步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