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刘交兵与深圳市宝莲灯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03民初2759号
案件名称刘交兵与深圳市宝莲灯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交兵,深圳市宝莲灯灯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初2759号原告:刘交兵,男,汉族,1984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委托代理人:张新河,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婷,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莲灯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A栋14楼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7H。

法定代表人:黄木奎,总经理。

原告刘交兵与被告深圳市宝莲灯灯饰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交兵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交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刘交兵负担。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