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501号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体育三街9号4楼南向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U。
法定代表人:邓伟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圳强,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嘉莉,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仁家硅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翻身路宏骏鑫业大厦5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
法定代表人:杨会杰。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仁家硅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佛山市佳时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