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645号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沿江镇上金村。
法定代表人:陈翠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钟瑶瑶,浙江新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保全,男,汉族,1973年9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项富君,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尚保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双马塑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