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初842号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银川市西夏区六盘山西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赵立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毛灵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光大轴承经营部,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机电五金城5号厅83、109号。
经营者:林海晓,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路桥区光大轴承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西北轴承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