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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赵素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豫04民初48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赵素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赵素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初48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17642521L。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素真,女,汉族,1975年7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强,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绿源,河南靖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与被告赵素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美的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碧波、被告赵素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强、宁绿源到庭参加诉讼。

庭后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美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赵素真立即停止侵犯第5478887号“美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即立即停止销售假冒第5478887号“美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2、判令赵素真赔偿美的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3、判令赵素真承担美的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律师费1万元、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赵素真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从事家用电器、电机、通信设备及其零配件生产、制造和销售的国内知名企业。

该公司生产及授权生产的使用第5478887号“美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家电产品,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2013年12月19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核准吸收合并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美的系列商标转让至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注销。

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美的公司有权使用涉案商标,并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2016年5月,美的公司发现赵素真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昕开源市场D-43档口内销售假冒第5478887号“美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的燃气灶、油烟机及浴霸。

2016年6月1日,经向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开源商贸城工商所投诉,相关执法人员于2016年6月3日对赵素真商铺及仓库进行现场侦查,在现场发现有26台燃气灶、4台油烟机、2台浴霸,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处理。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创立美的品牌后,多年来一直投入大量资金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对美的品牌进行了广告和市场宣传,从而使得美的品牌在普通消费者中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赵素真非法销售的燃气灶外包装及面板上均印有“美的”字样,与第5478887号“美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赵素真非法销售的油烟机、浴霸面板上均印有“”字样,与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侵犯了第5478887号“美的”、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赵素真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裁判。

赵素真辩称,一、美的公司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有瑕疵。

美的公司应向法庭提供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书以及其作为普通许可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的证据,否则,其作为本案原告主体上有瑕疵。

二、答辩人赵素真没有侵犯涉案商标的故意,在进购该批货物时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赵素真是合法取得该批商品,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素真作为销售者,涉案产品是其从周灵飞手中进购所得(有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的货运单为证),且支付了价款。

在进购该批货物时,赵素真并不知道该批货物是侵犯“美的”注册商标的。

故赵素真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退一步讲,即使美的公司有证据证明其为本案适格原告、赵素真的销售行为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但美的制造公司所诉各项损失过高,应当予以调整。

1、美的公司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停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因涉案商品除赵素真销售出去的3台外,剩余商品均被工商局予以扣押,故其要求停止销售行为的诉讼请求已无事实依据,且客观上已不存在销售行为。

2、关于美的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根据该条规定,美的公司应当向法庭提供其所受到实际损失的证据。

另外,赵素真系下岗职工,为了养家糊口才开了这家美的产品销售店,一直销售美的公司的产品至今。

但因赵素真年纪大了,且文化水平有限,不能辨别商标的真伪,在不知道是假冒“美的”商标的情况下购进了该批货物,后又被工商局扣押,这也给赵素真造成很大的损失。

赵素真购进该批货物后,实际销售仅3台,按照该商品的正常市场销售价值也仅1000元左右。

且针对赵素真的该行为已经被工商局进行了扣押并处以3000元罚款,再让其承担如此高的赔偿,对一个店小利薄的销售商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故美的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过高,请法庭予以调整。

3、美的公司请求的律师费1万元、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不应支持。

理由:根据《河南省律师协会律师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意见》规定的行业收费标准,诉讼标的额10万元以下的,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5000元。

本案美的公司主张的上诉标的额为6.5万元,律师代理费最高5000元,故美的制造公司主张律师费1万元不符合该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美的制造公司并未提供其公司员工或代理人调查、取证所支出费用的证据,故其要求赔偿其他合理费用5000元无事实依据,应不予支持。

美的公司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1、第5478887号“美的”商标注册证、第5478888号“”商标注册证。

证明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所有权。

2、第5478887号、5478888号商标转让证明。

证明2014年9月13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将第5478887号、5478888号商标专用权转让给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商标授权书。

证明美的公司享有第5478887号、5478888号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诉讼。

证据二、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认定“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

2、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颁发的《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美的“商标、“美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证据三、赵素真店铺、仓库现场图片。

证明赵素真待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了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5478887号、5478888号商标。

证据四、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平工商强字(2016)00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证明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扣押了赵素真涉案商品,1、家用燃气灶(双灶)14台、单灶12台、浴霸2台、家用吸油烟机4台。

证据五、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新工商处字(2016)第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证明涉案商品属侵犯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5478887号、5478888号商标权的商品。

证据五、聘用律师合同、缴纳法律服务费票据。

证明美的公司为提起本案诉讼,支付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费10000元。

赵素真对美的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本身没有异议。

但认为其不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并提供以下证据进行证明:证据一、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美的厨电乡镇网点年度销售协议。

3、一级经销商授权书。

4、赵素真经销商品的部分送货单。

证明赵素真自2007年注册个体工商户以来,一直从事小家电、灶具、橱柜的零售业务,与美的厂家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一直销售美的产品。

证据二、河南中博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单。

证明涉案产品系赵素真从周灵飞处合法取得,并支付了价款。

赵素真并不知道该批货物侵犯了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并能够证明该批货物是合法取得。

按照《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赵素真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美的公司对赵素真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赵素真作为经营者在购进货物时有查验商品来源的义务,有索取商品正规合法凭证的义务。

赵素真没有履行这些义务,且客观上实施了侵权的销售行为,因此,赵素真对此不能免责。

本院认定事实:1、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2009年6月14日,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第5478887号“美的”、第5478888号“”商标专用权,该两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为第11类,有效期限自2009年6月14日至2019年6月13日。

上述两个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证还载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3日起受让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2、2015年1月1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美的公司出具《商标授权书》,授权书载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美的”系列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授权包括美的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在其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的商品上使用其所有的全部注册商标(包括但不限于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等);

为打击任何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特别授权美的公司在内的多家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地公证机关申请保全公证,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向各级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有权取得相应的侵权赔偿。

授权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2016年7月21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对该局于2016年6月3日对赵素真经营的位于平顶山市昕开源市场的门店的检查情况作出平新工商处字[2016]第09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该决定书核实,赵素真从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外包装标注有“美的”、“”字样的家用吸油烟机4台,销售单价260元;

浴霸2台,销售单价30元;

嵌入式燃气灶(双灶)14台,销售单价95元;

家用燃气灶(单灶)12台,销售单价50元;

(购进价格59元每台),截止检查当天共销售194台,销售价格62元每台。

截止涉案商品被查获时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能确定违法经营额3000元。

该局对上述涉案商品予以查扣,根据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赵素真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上标注的“”、“美的”字样与美的注册商标相同且该使用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认定赵素真被查行为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商品,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

美的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本院认为:1、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美的”商标的所有权人人,授权美的公司对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的第三方提出侵权诉讼,就美的公司获得的授权本身看,涉案二个注册商标的受让人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美的公司的授权未明确许可的类型,也无法推断其为独占使用许可或排他使用许可,在此情况下,本院依法认定其为普通使用许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因此经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维权授权,美的公司有权在授权期限内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美的公司具有提起侵权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2、对于被控行为是否侵害了美的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品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赵素真销售的涉案商品上及商品外包装印有“”、“美的”字样与涉案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在视觉上无差异,且涉案商品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类似商品。

鉴于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证明赵素真销售的涉案商品上使用“”、“美的”字样的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因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被控侵权商品系侵害涉案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销售被诉侵权商品构成侵权,美的公司侵权指控成立。

赵素真本人对工商行政部门的检查过程签字确认,本院由此认定赵素真即本案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

3、关于赵素真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素真在购进涉案商品时没有向提供者索要并查询涉案商品生产厂家的有关手续,也没有向提供者索要正规销售发票,因此,其以不知道购进的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主张不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证据不足,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4、关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判决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因此,美的公司要求赵素真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鉴于美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也不能举证证明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确定数额,考虑到被侵权商标系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的商标,在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及维权支出的费用,赵素真涉案违法经营额3000元及赵素真被工商行政部门处罚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素真立即停止实施侵犯第5478887号、第547888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赵素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驳回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5元,由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875元,赵素真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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