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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祥迪与上海雷刚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本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73民初333号
案件名称杜祥迪与上海雷刚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本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杜祥迪,上海雷刚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本钿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333号原告:杜祥迪,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

被告:上海雷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时国强。

被告:无锡市本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杨永城。

原告杜祥迪与被告上海雷刚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本钿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审理过程中,原告杜祥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祥迪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杜祥迪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青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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