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初271号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农业局内。
法定代表人:方旭东,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青茶社,住所地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水城中街路北。
经营者:董怀兰。
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藤飞副食批发部,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香江市场西经五街58号。
经营者:曹连群。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青茶社、聊城市东昌府区藤飞副食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以与被告聊城市东昌府区天青茶社、聊城市东昌府区藤飞副食批发部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