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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天鹅湖玩具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桂民终348号
案件名称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天鹅湖玩具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宜州市天鹅湖玩具批发总汇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民终3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617557490G。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元,广东鹏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州市天鹅湖玩具批发总汇,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解放路**号。

经营者:罗永泰,男,1975年7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

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宜州市天鹅湖玩具批发总汇(以下简称天鹅湖玩具批发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12民初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采用EMS法院专递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奥飞公司于2017年9月2日签收本院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材料。

但2017年9月22日开庭当日,奥飞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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