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申226号再审申请人:郑武彬,男,汉族,1971年7月4日出生,住深圳市罗湖区,系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平湖四方顺手机店(已注销)经营者。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
法定代表人:雷军。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凯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群星广场A座1006。
法定代表人:李玉杰。
再审申请人郑武彬因与被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金凯为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5)深福法知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以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武彬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武彬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