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565号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袁秀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泽林,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芹,四川追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宁,男,土家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晋玲,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四川力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兴达设备公司)与被告徐宁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7月25日、11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案件审理中,原告吉兴达设备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兴达设备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四川吉兴达热能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