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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星、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62号
案件名称李金星、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金星;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科全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佛山市合新创展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星,男,197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祈福南湾半岛祈福大道6号504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兴业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李朝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晓君,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科全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下沙滘大金工业区冯杰枝厂房六号。

法定代表人:李金星,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曼,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泳予,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佛山市合新创展陶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清塘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冼伟潮,该公司经理兼执行董事。

上诉人李金星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吉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科全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全达公司)、佛山市合新创展陶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新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日作出的(2020)粤73知民初91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李金星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案件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上诉费用由鼎吉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本案三被告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的住所地以及案涉侵权产品制造地、销售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可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更为适宜。

鼎吉公司未作答辩。

科全达公司未作陈述。

合新公司未作陈述。

鼎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受理。

鼎吉公司起诉请求判令:1.科全达公司、李金星立即停止对ZL20081002XXXX.7号专利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

2.合新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3.科全达公司、李金星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0000元及维权合理支出150000元,共计3150000元;

4.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共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鼎吉公司的总工程师彭智勇是名称为“一种可自动给送墙地砖防护包角的方法及装置”、专利号为ZL20081002XXXX.7的发明专利权人。

2010年10月20日,彭智勇将该专利独占许可给鼎吉公司,该许可合同已于2010年12月2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该专利迄今处于合法有效状态。

经调查发现,李金星曾于2009-2013年就职于鼎吉公司,熟知涉案专利技术,离职后于2014年成立科全达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其通过该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包角装置,恶意明显,构成共同侵权,给鼎吉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而合新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同样侵犯了涉案专利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李金星在原审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科全达公司、李金星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合新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且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地址均为广东省佛山市,故请求将案件移送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在广东省内跨行政区域管辖全省除深圳市以外的专利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因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住址均在广东省佛山市,属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李金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金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金星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科全达公司、李金星、合新公司作为原审被告,其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原审法院有权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所以,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李金星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和裁判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晓贞 审判员  马 军 审判员  于志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1)最高法知民辖终162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袁晓贞 审判员:马 军、于志涛 法官助理:王曼娜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21年5月24日 涉案专利 “一种可自动给送墙地砖防护包角的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ZL20081002XXXX.7) 关 键 词 管辖权异议;

侵害发明专利权;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金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科全达包装服务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佛山市合新创展陶瓷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李金星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律问题 涉及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的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审法院有权跨区域管辖发生在广东省佛山市辖区内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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