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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陵区兄弟虾皇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7知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武陵区兄弟虾皇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武陵区兄弟虾皇餐馆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知民初68号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肖贻泓,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俊武,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芹,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陵区兄弟虾皇餐馆。

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经营者:皮荐云。

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陵区兄弟虾皇餐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武汉市楚瀚虾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钟科见审判员  张秋岚审判员  孙孝明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书记员  马 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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