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知民初45号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988号鲁商福瑞达广场东区802-2,组织机构代码:25449058-0。
法定代表人:0。
被告: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开发区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0。
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阳市佳乐兴购物超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受理。
经本院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0000元由原告温州市派克箱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