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1民初416号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振华路201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MINRENSHEN,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永,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永创智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摩德家居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童祥年),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7-2F-301。
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毛豆家居用品经营部(经营者:童祥年),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开发区龙藏大道12号红太阳工业原料城B7-2F305。
上列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尘,安徽知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凯崴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白溪村沙滩街39号。
法定代表人:黄建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福,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雨花台区摩德家居用品经营部、南京市雨花台区毛豆家居用品经营部、中山凯崴木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1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美西石贸易(浙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