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8民初4827号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普济路6号310幢4楼。
法定代表人:王愉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寅、树森,浙江甬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
被告:义乌市双尼电子商务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银海一区**幢**号***室。
经营者:赵小珍。
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义乌市双尼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
���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