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19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公稳,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费城镇海通手机二店,经营者郭士良,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和平路南段(公安局斜对面)。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全胜,山东希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费县费城镇海通手机二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