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终6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仲村社区623号。
法定代表人:吕丹莉,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韩家楼工业区。
经营者:李喜成,男,汉族,1969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曲阳桥乡西汉村新兴胡同21���。
上诉人青岛金桔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正定县喜得利电子钟表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岛金桔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8日收到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向其送达的(2017)冀立通字第74号《催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书后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青岛金桔商贸有限公司未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青岛���桔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