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3刑初140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18日被逮捕,于2017年4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杰。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7]1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陈杰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租用本市罗湖区泥岗东村28栋503房,从华强北电子市场购买假冒OPPO(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VIVO(第15180323A号、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通过淘宝店“壹号手机配件批发”进行销售以牟利。
2016年12月12日,证人刘某琳通过淘宝网店“壹号手机配件批发”购买了一个OPPO品牌的手机屏幕,发现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报警。
2016年12月13日20时许,民警在上述503房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现场缴获用于销售的具有OPPO、VIVO商标标识的手机显示屏8个(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按实际销售的平均价值计算,合计价值人民币876元)。
另根据淘宝销售记录查明,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销售假冒OPPO、VIVO注册商标的手机显示屏的金额合计人民币148867.34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下列证据:1.物证: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用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电脑;
2.书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报案书、授权书、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淘宝网店页面截图、交易记录,快递单,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身份信息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琳的证人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数据、讯问视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公诉机关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对于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以下意见:一、涉案金额不高,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
二、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无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对被告人判处较轻的刑罚,并尽量考虑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第1053525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3年9月14日至2023年9月13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手机显示屏、手机屏幕等。
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广东步步高电子工业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9月21日至2022年9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包括荧光屏等,该商标于2015年1月13日经核准转让给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起,被告人陈某租用本市罗湖区泥岗东村28栋503房并在淘宝上注册了名为壹号手机配件批发(掌柜名为艳艳电子通讯)的店铺销售OPPO、VIVO手机显示屏。
2016年12月12日,报案人刘某琳通过名为“壹号手机配件批发”的淘宝店铺购买了OPPO手机屏幕一个,后发现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遂报案。
2016年12月13日20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并当场缴获OPPO手机屏5个、VIVO手机屏3个。
经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授权的深圳市鑫鼎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分别出具证明,内容为上述查获的5个手机屏及报案人刘某琳购买的1个手机屏均为假冒OPPO注册商标的产品。
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该公司并未授权陈某生产、加工、销售使用VIVO商标的任何产品。
经比对,缴获的手机屏幕属于第10535258号、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商品上使用的标识分别与第10535258号、第9773708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淘宝销售记录显示,上述店铺于2016年3月至12月间,销售包括OPPO、VIVO商标的商品且交易成功的记录为1346条,总金额为人民币210754.69元。
其中,含有带框字样的记录共计1039条。
根据被告人供述,其所销售的上述商品中,带边框的商品并未标有标识,每个边框的价格为人民币50元。
据此,能够认定的已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58804.69元【210754.69-(1039*50)】。
根据淘宝销售记录显示,涉及OPPO手机屏幕的平均销售价格为人民币120元,涉及VIVO手机屏幕的平均销售价格为人民币92元,据此,现场缴获的未销售商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876元【(5*120)+(3*92)】。
上述事实,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赃物照片、商标注册证等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没收缴获的OPPO手机屏5个、VIVO手机屏3个。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