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054号 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立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玲,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亮亮,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鑫浩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万振。
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鑫浩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应为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深圳市捷美斯音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