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民众镇波仔、黄洪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2071民初13814号
案件名称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民众镇波仔、黄洪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民众镇波仔,黄洪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13814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主要负责人:金乐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波仔手机饰品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众镇闲庭路商业街A3、A5卡。

经营者:黄洪波,男,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

被告:黄洪波,个人情况同上,系中山市民众镇波仔手机饰品店业主。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民众镇波仔手机饰品店、黄洪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