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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沪0104民初18192号
案件名称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与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8192号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侯孝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放。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延兴。

被告: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顾海峰。

原告华润雪花啤酒(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新力啤酒有限公司、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

华润公司诉称,其系第100906号等多枚“东海+DONGHAI及图”注册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经查两被告存在生产、销售侵害华润公司权利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故诉请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相应合理费用支出,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乐士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市监案移字[2017]第XXXXXXXXXXXX号案件移送书载明“由于该使用近似商标行为发生地在你局辖区”,且随后将该案移送至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故本案中的被诉侵权行为地理应为江苏省宜兴市,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华润公司公证购买被诉侵权商品的地点之一位于上海市金山区漕泾镇中一西路上的惠多生活购物广场,该地址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内,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本院管辖金山区辖区内的商标等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现华润公司依据侵权行为地位于上海市金山区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乐士公司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处理的管辖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宜兴市乐士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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