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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民终1419号
案件名称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民终14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聊斋路**号。

法定代表人:邵凌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臣,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承友,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山科技工业园C区兴业路**号。

法定代表人:彭智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玲,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明,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01民初17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鼎吉包装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淄博欣科陶瓷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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