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陵城区飞远手机大卖场,经营者沙庆芬,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政府路北段路东。
被告:冯飞,系原陵县远飞手机销售部经营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陵城区飞远手机大卖场、冯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