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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德州市陵城区飞远手机大卖场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1民初1196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德州市陵城区飞远手机大卖场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德州市陵城区飞远,冯飞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9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陵城区飞远手机大卖场,经营者沙庆芬,经营地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政府路北段路东。

被告:冯飞,系原陵县远飞手机销售部经营者。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陵城区飞远手机大卖场、冯飞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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