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树康与深圳市永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241号
案件名称陈树康与深圳市永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树康,深圳市永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241号 原告:陈树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日彪,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永之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永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树康因与被告深圳市永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

原告陈树康于2017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陈树康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树康撤诉。

因陈树康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案件受理费应为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树康负担,多预交部分2275元予以退还。

专利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维权索赔

专业专利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索赔空间与胜诉率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