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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13民终1544号
案件名称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13民终15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临西八路与水田路交汇云海电商大厦三楼。

经营者:刘秀云。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罗五路与新华路交汇处东侧湖南崖社区。

经营者:刘秀云。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以下简称海派服务部)、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以下简称远翔会所)因与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琴好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5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焰鹏、被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沂商城海派娱乐部、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上诉请求:1.撤销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302民初1567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依法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求或发回重审;

2.一、二审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已经停业并注销,根本就不存在侵权,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2)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已经停业并注销,印章已经销毁,因以前有加盖好印章的定额发票,不用也就浪费了,故就在上诉人商城海派使用了。

被上诉人提交的发票虽然是加盖了上诉人罗庄远翔的印章,但实际经营场所和被上诉人取证的场所均不是罗庄远翔,所以判决承担责任是错误的;

(3)一审时被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罗庄区远翔娱乐会继续经营及侵权行为,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是错误的;

(4)虽然二上诉人是同一经营者,但属于两个独立经营场所,一审法院判决二上诉人承担责任,但既没说明是共同承担,也没说明是按份承担,属于判决不明确;

(5)临沂商城海派娱乐部使用的是“纯K临沂”,与被上诉人的主张完全不同,一审法院没有查实是错误的。

2.一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临沂商城海派娱乐部在(2018)鲁13民初550/551号案件调解之后的一年多之中就没有正常经营,先是因为创城而停业,后又因疫情而关门,就算在开门营业的期间,由于行业经营惨淡,也没有了高额的收入。

对于疫情,是不可预见的,根据相关规定,因疫情影响经营的,可以免税且应适当降低房屋租金,政府都能意识到疫情带来的损失,进而给予经营者相应的优惠,但一审法院在审理时根本没有考虑到这一因素,仍然认定高额的赔偿款,明显属于数额过高。

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错误判决。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8299448号“ ”商标于2011年12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

第11727497号“ ”、第11727503号“ ”商标于2014年4月14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为至2024年4月13日;第11727494号“ ”注册商标于2015年7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

以上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卡拉OK服务;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注册人均为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以上四商标的注册人变更为本案原告横琴好唱公司。

2020年6月25日,原告委托济南钜福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吴林至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对涉嫌侵权店面招牌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7月3日,该公证处公证人员会同吴林来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的“纯KPARTY”店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吴林进行了现场消费,大厅、房间内的装饰均使用了“纯K”标识,吴林使用支付宝支付付款后取得该店出具的定额发票(盖有“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发票专用章”的字样)六张及机打小票一张。

随后吴林将定额发票、机打小票交由公证人员保管。

消费结束后,由公证人员将定额发票、机打小票进行查验后,吴林对支付宝支付付款后所得的支付宝支付凭证进行了截屏,对于上述过程,公证人员进行了拍照。

上述定额发票、机打小票交由吴林保管。

2020年7月5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3102号公证书。

原告为此花费公证费400元。

根据公证保存的照片,该经营场所的招牌、内部装潢、设备上的“K”、“纯K”、“纯KPARTY”字样与原告注册商标构成实质性相似。

另查明,被告远翔会所系2015年4月10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秀云,经营范围为KTV娱乐服务;

被告海派服务部系2015年9月14日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秀云,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

销售;

预包装食品;

散装食品。

2018年6月4日,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商标权侵权诉讼并立案。

2018年12月21日,原告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二被告于协议签署之日起,停止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并一次性支付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花费的合理费用12万元。

后原告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了撤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2018)鲁13民初551号民事裁定书,同意原告横琴好唱公司撤诉。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8299448号“ ”、第11727497号“ ”、第11727503号“ ”、第11727494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有权就侵害其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可认定二被告未经原告允许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用作招牌及装潢,且被告提供的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类,易造成普通消费者混淆,且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已合法取得商标使用权,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二被告依法应向原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原告注册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以及因本案维权必然花费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被告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8299448号“ ”、第11727497号“ ”、第11727503号“ ”、第11727494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二上诉人未经被上诉人同意,使用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用作招牌及装潢,侵犯了被上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审综合考虑被上诉人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二上诉人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性质及后果、侵权商品的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罗庄区远翔娱乐会所、临沂商城海派娱乐服务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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