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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聊城雁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白咸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1419号之一
案件名称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与聊城雁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白咸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聊城雁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白咸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1419号之一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

法定代表人:王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晓云,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华容,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雁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白咸贺。

被告:白咸贺,男,家庭住址山东省聊城市,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芝敏,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显非,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肇庆市衡艺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雁鹤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白咸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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