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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与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02民初494号
案件名称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与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494号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经济开发区厚施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吴维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桥头胡街道兴科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童增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马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华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与被告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分别于2017年7月14日、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宁波博通塑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黄岩侨丰塑料制品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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