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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10民初236号
案件名称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与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09-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民初236号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镇江咀村塘子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翁良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剑明,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曹岙村C区39号。

法定代表人:蒋百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青,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巧丽,浙江美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值久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力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值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兵兵、被告展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蒋百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叶青到庭参加诉讼。

同日,原告保值久公司与被告展力公司申请庭外和解期限15日,本院予以准许,事后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保值久公司起诉称:原告于2010年9月21日申请了名称为“一种小型薄壁腔体冷却循环泵”的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13年2月6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01028××××.7,以上专利一直按时缴纳年费,至今有效。

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其许可,擅自制造了与原告专利产品一致的侵权产品投入市场进行销售,并在各大网络销售平台进行许诺销售、销售等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名称为“一种小型薄壁腔体冷却循环泵”,专利号为ZL20101028××××.7),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上述专利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5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展力公司答辩称:一、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未完全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侵犯原告的发明专利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若法院经技术比对依法认定被告侵犯原告专利权,原告要求销毁库存产品和专用模具没有依据;

三、若法院依法认定被告侵害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原告主张15万元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法庭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数额。

原告保值久公司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专利证书一份,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证据2、专利年费收据一份,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的有效性。

证据3、(2016)邛证字第2736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4、(2016)邛证字第2738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5、(2016)邛证字第2737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6、公证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

证据7、购销合同、销售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购买被诉侵权产品的费用。

证据8、物流单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代理费用。

证据9、(2017)粤江蓬江第000770号公证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

证据10、公证费发票一份,用以证明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

证据11、汇款申请书及汇款凭证一份。

证据12、“ZANLI”商标打印件一份。

证据11、12共同用以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被告的事实。

被告展力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质证认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有异议;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4、5,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发明专利权,同时公证文书中的图片与本案所涉及的相关产品有不符合的地方,不能说明被告有库存和模具;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7、8,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侵权故不应进行赔偿;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9、10、11、12,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证明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侵害原告的专利权,同时也不能证明被告销量大以及有库存和专用模具,因不构成侵权故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原、被告举证,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专利权和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及法律状态。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3,因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通话录音,无法证明通话的内容,故本院不予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5、9、11、12,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具有证明效力,可以证明原告主张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但至于上述证据能否证明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院将结合比对的结果作分析认定。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6、7、8、10,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因本案支付了公证费等相关费用,但原告为维权而支付的费用应在合理范围内,本院将综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10年9月21日,原告保值久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一种小型薄壁腔体冷却循环泵”的发明专利,并于2013年2月6日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0101028××××.7,目前专利有效。

涉案专利共有3项权利要求,其权利要求1为:一种小型薄壁腔体冷却循环泵,包括泵头和内部设有转子组件的马达,所述泵头包括泵头盖和泵头薄壁腔体,泵头薄壁腔体的一端和泵头盖扣合,泵头薄壁腔体的另一端与马达连接,泵头的泵头盖和泵头薄壁腔体之间设有腔室,腔室内设有由转子组件带动转动的叶轮,泵头上设有与所述腔室分别连通的进液口和出液口,泵头薄壁腔体的外壁上分布有若干螺柱孔,泵头盖上于螺柱孔相对应的位置设有螺孔,所述泵头通过穿接于螺孔和螺柱孔内的螺丝固定于马达上,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头薄壁腔体由不锈钢材料熔化后灌入模壳内,待不锈钢材料冷却固化后将模壳敲碎得到。

其权利要求2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小型薄壁腔体冷却循环泵,其特征在于所述泵头盖也由不锈钢材料制成。

被告展力公司成立于2013年1月17日,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电机、水泵、风机、电焊机、空压机、耐循环水箱、其他机械设备及配件制造、加工、销售等,注册资本为50万元。

2016年11月29日,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根据案外人杨延锦的申请,由公证员使用电脑通过阿里巴巴网站搜索“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对含有该公司简介、工商注册信息、联系方式、供应产品(包括一款焊机冷却水箱泵及一款水壶)等内容的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6)邛证字第2737公证书。

2016年12月5日,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根据案外人杨延锦的申请,对杨延锦签收货物快递的过程进行了公证。

杨延锦在公证人员陪同下来到四川省邛崃市凤凰大道345号德邦物流,收取五小一大共计六箱货物和一张快递单。

经打开查看,较大箱子里装有五只白色塑料水壶和五只五叶的金属风叶,五个较小箱子里各装有一个型号为WS-370的泵,随附的信封里装有一张《展力机械销售单》和一张《购销合同》。

之后公证人员将上述物品重新装回封存,四川省邛崃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6)邛证字第2738公证书。

2017年1月24日,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根据原告代理人甄淑贤的申请,由甄淑贤使用公证处电脑,通过阿里巴巴网站搜索“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对含有该公司档案、工商注册信息以及一款型号为WS-10L的焊接冷却水箱的宣传信息等内容的网页进行了公证保全,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公证处为此出具了(2017)粤江蓬江第000770号公证书。

在庭审中,原告以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主张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双方当事人就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进行了技术比对。

比对后,原告保值久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技术特征相同。

被告展力公司认为原告的专利技术是中国甚至全球漩涡泵的构造技术,被告产品同原告产品的构造完全不一样,但是被告又称原告专利书面表述的内容被诉侵权产品都具有,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涉案专利差不多。

本院认为:原告保值久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01028××××.7名称为“一种小型薄壁腔体冷却循环泵”的发明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并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我国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均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本案中原告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2主张权利,经技术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述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一种小型薄壁腔体冷却循环泵,包括泵头和内部设有转子组件的马达;

B、泵头包括泵头盖和泵头薄壁腔体;

C、泵头薄壁腔体的一端和泵头盖扣合,泵头薄壁腔体的另一端与马达连接;

D、泵头的泵头盖和泵头薄壁腔体之间设有腔室,腔室内设有由转子组件带动转动的叶轮;

E、泵头上设有与所述腔室分别连通的进液口和出液口;

F、泵头薄壁腔体的外壁上分布有若干螺柱孔,泵头盖上于螺柱孔相对应的位置设有螺孔;

G、泵头通过穿接于螺孔和螺柱孔内的螺丝固定于马达上;

H、泵头薄壁腔体由不锈钢材料熔化后灌入模壳内,待不锈钢材料冷却固化后将模壳敲碎得到;

I、泵头盖由不锈钢材料制成。

结合被告“泵头薄壁腔体及泵头盖均为不锈钢材质”、“被诉侵权产品系由模具精密浇筑而成”等相关陈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可概括为:a、一种小型薄壁腔体冷却循环泵,包括泵头和内部设有转子组件的马达;

b、泵头包括泵头盖和泵头薄壁腔体;

c、泵头薄壁腔体的一端和泵头盖扣合,泵头薄壁腔体的另一端与马达连接;

d、泵头的泵头盖和泵头薄壁腔体之间设有腔室,腔室内设有由转子组件带动转动的叶轮;

e、泵头上设有与所述腔室分别连通的进液口和出液口;

f、泵头薄壁腔体的外壁上分布有若干螺柱孔,泵头盖上于螺柱孔相对应的位置设有螺孔;

g、泵头通过穿接于螺孔和螺柱孔内的螺丝固定于马达上;

h、泵头薄壁腔体由不锈钢材料熔化后灌入模壳内,待不锈钢材料冷却固化后将模壳敲碎得到;

i、泵头盖由不锈钢材料制成。

从两者对应技术特征的比对分析,被诉侵权产品所包含的技术特征a、b、c、d、e、f、g、h、i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中所述的对应的必要技术特征A、B、C、D、E、F、G、H、I分别对应相同,应视为完全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的保护范围。

被告展力公司未经专利权利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专利权的侵害,应对其侵权行为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要求被告展力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庭审中自认其拥有制造被诉侵权产品的模具及部分产品库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专用模具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实施了许诺销售行为,鉴于本案系发明专利,权利反映的为产品构造、材质等技术方案,原告主张被告在网页中的产品展示构成许诺销售,经查看公证保全的网页图片,均无法清晰反映产品的构造、材质等,无法进行比对,被告亦否认网页图片中所展示的产品为被诉侵权产品,故对许诺销售行为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涉案专利许可使用费亦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并考虑被告为注册资本5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水泵制造、加工、销售,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为8万元。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ZL201010288612.7发明专利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

二、被告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8万元;

三、驳回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负担770元,被告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负担2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在提交上诉状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缴。

款汇: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原告江门市保值久机电有限公司账号:62×××69,被告台州展力机械有限公司账号:62×××67,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杭州西湖支行营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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