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初1717号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机场中路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7A。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先娥,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江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深圳市斑点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沿山路43号创业壹号大楼A栋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48。
法定代表人:吴太兵被告二: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东环路以西、1-4路以北、1-3路以南、柳梧大厦以东8栋2单元6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5H。
法定代表人:吴太兵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深圳市斑点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万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9日自愿撤回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亚萨合莱保德安保安制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丁 婷审判员 何 万 阳审判员 罗 巧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晶(兼)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