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1192号原告:马慧军,男,汉族,住天津市。
被告:山东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宁津县。
法定代表人:刘金星。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金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