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民初311号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汇源路**号。
法定代表人:余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义,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鸿,广东粤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天骏钟表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号商位。
经营者:何宝金,男,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天骏钟表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汇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