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初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地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MA004CW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升,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郴,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工业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Y。
法定代表人:裘三英,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柳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继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区康慧欣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赣01民初6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相当于人民币95万元的其他财产。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赣01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申请人南昌市坚瑛油脂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万元的冻结及对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